张某是名二胎高龄孕妇,而她供职近10年且已经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S公司在得知其怀孕后,在未与她协商的状况下,单方面发出调岗公告,以“关怀孕期职工”的名义将已经怀孕3个月的她,从企业的管理职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职位。在妇联的帮忙下,其将该线索移送至检察院。
本案中S公司存在对孕期女职工恶意调岗、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按期体检、未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约写入劳动合同等情形。
2023年3月16日,该院不公开举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听证会,听证员经讨论后一致觉得,S公司存在侵害张慧及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规范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最后双方最后达成仲裁调解协议,S公司一次性向张慧支付在职期间加班薪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4万余元。
用人单位是不是有义务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劳动范围?劳动范围具体有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3、女职工在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对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