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毁约走人,先得付上一笔违约金,这在不少人脑海里几乎已是“知识”。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对于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讲,除非特例,以后签订聘用合同就能不必再设违约金。上海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周*过生日前在同意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现在大家对违约金的认识误区,进行了澄清。
新规定去年已颁布
违约金就像一道“紧箍咒”,常常令不少人烦恼不已,并闹出了很多人事纠纷。但事实上,从去年1月份起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除特殊规定外,就不可以再设定违约金。
2003年1月十日,上海政府发布了《上海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方法》,这是迄今为止本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规范中立法层次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方法》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与解除、终止都拟定了相应规范,其中对违约金的设定明确规定,除去特殊约定以外,合同中对违约行为不能设定违约金。“所以,在此将来签订的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还强行设定违约金,那样就是违法。”周*生说。不过《方法》同时规定,在此之前已经签订生效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如果是续签、改签则应遵守新的“规矩”。
两种情形才设违约金
有两种情形,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一种是因单位在招聘、培训职工时花了钱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双方商定服务期,职员如果是在服务期内走人,单位可以需要其赔付违约金;另一种则是双方有守旧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所谓招聘时花了钱,是指譬如某大学生,是由单位出资委托培养的,或者单位在引进某成熟人才时,替其代付了上家的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为参加招聘会而支出的场位租金、差旅费什么的,是正常的工作成本,不可以以此要挟职工赔偿违约金。”
周*生说,目前有的单位,就是以招聘时支出的“工作成本”为由,强迫他们支付违约金,“这是没道理的”。
据介绍,近日人事局专门发布了一个讲解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越单位因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而发生的实质支出,并且职员每服务一年,其承担的违约金相应递减,“假如单位在设定违约金时漫天要价,职工可以需要他们拿出相应的支出凭证。”
周*生介绍说,所谓商业秘密,是指涉及到计算机程序设计、药品配方等方面的专利技术,与有关商业销售途径的某些信息资源,一般由双方自行商定。
遇纠纷可申请人事仲裁